众神之怒百度影音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游艺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游艺场所是指:台球厅、电子游艺厅、保龄球厅、室以及其它具有文化娱乐性的游艺场所。
第三条市文化局是本市游艺场所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游艺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有与场所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灯光、游艺设备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三、游艺场所负责人应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经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岗前培训合格。
俱乐部、影剧院、公园、体育馆(场)、游乐园等场所及接待外国人住宿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
第五条申请从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持安全合格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持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
第六条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游艺场所经营者应每年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核验,经核验重新登记的,方可继续营业。
三、不得使用文化行政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磁卡;不得有《条例》第十条所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禁止以游艺活动进行或者变相,不得经营有奖游艺活动。不得安装、使用带有性质的游戏机。
五、电子游艺厅不得允许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场,并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一、对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文化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罚款。
三、对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物品,处以非法所得3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
五、对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六、对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七、对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资格。
八、对违反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工商、治安等管理方面的,由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因违反本规定,游艺场所被文化行政机关注销登记后,由公安机关收回安全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项目。
被注销登记资格的游艺场所,从登记资格被注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办游艺场所,该场所负责人不得再从业于游艺场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9年9月22日发布的《北京市营业性台球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1991年4月3日发布的《北京市电子游艺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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