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设计图第一条 为维护电子游艺活动的正常秩序,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游艺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电子游艺场所),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文化局主管电子游艺场所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文化局对电子游艺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公园、体育馆(场)、游乐园等文化娱乐场所及接待外国人住宿的宾馆、饭店可开办电子游艺场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
一、持开办场所设备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区、县文化局申请,经文化局审核同意,发给合格证。
三、禁止以电子游艺或变相。发现有以电子游艺进行或变相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电子游艺的荧屏图像清晰稳定,不得有反动、淫秽、、恐怖等不健康的画面。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电子游艺场所经营者应批评劝阻,劝阻无效或严重影响场内秩序的,应劝其退场,直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电子游艺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时,须出示证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文化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不按规定设置谢绝中小学生入场标志和在规定时间外接纳中小学学生入场的。
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游艺场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缔,并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电子游艺经营者以电子游艺进行或为提供条件的,电子游艺图像有反动、淫秽、、恐怖等不健康内容的,由公安机关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有关安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开办的电子游艺场所,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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