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心论坛小张遂将游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禁账号并索赔1万元。澎湃新闻记者从该案民事判决书中获悉,近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原告小张通过网络平台,向胡某购买了米哈游旗下游戏《崩坏校园3》的账号,并使用自己的手机号进行绑定。当时小张未满18周岁,所以并未更改账号卖家的实名认证信息。2020年,小张又通过自己的手机号预约注册了米哈游运营的《原神》游戏账号。同年,小张注销该手机号,并更换新的手机号。2018年至2022年期间,小张累计向《崩坏校园3》游戏充值了1万多元,向《原神》游戏充值了数千元。
小张称,2023年,被告游戏公司更新安全系统,以实名信息和注册手机号不是其自己为由,禁止其登录《原神》游戏,经过多次申诉,游戏公司均未协助解除封禁。
小张认为,自己通过网络购买,已合法取得《崩坏校园3》游戏账号的所有权。2020年注册《原神》账号时,被告未提示自己需要实名认证,而是直接沿用了同一手机号下《崩坏校园3》的实名认证信息。如果被告认为购买游戏账号有风险,应在2017年提示自己,避免自己多次充值,扩大损失。2023年,被告突然单方面宣布修改规则,限制一个2017年注册的账号,明显不公平。
小张表示,他长期对自己手机号绑定的游戏账号进行维护、充值,处于掌控状态,应当认定他拥有该账号的所有权,被告行为侵害了他的财产权利。
小张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涉案手机号绑定的游戏账号为原告所有,被告应配合解除对该账号的限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认为,第一,涉案游戏账号在2017年已进行实名认证,原告并非涉案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原告使用他人注册的游戏账号进行游玩,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原告购买他人注册并实名的游戏账号,应当自担风险,无权要求被告变更游戏账号的归属。被告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对游戏账号实行实名注册制度,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2023年12月,被告更新的《米哈游原神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载有:“禁止用户进行以下侵害网络服务安全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或间接采取购买、转卖等手段侵犯任何第三方拥有使用权的账号、角色等权益。”“用户同意,以用户注册时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作为认定用户与游戏账号的关联性以及用户身份的唯一证据,且身份信息一旦注册不得更改。”
被告表示,该协议明确,被告只认可经用户注册时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作为认定用户与游戏用户身份的唯一证据,且游戏账号不得交易。被告作为游戏运营企业,对用户实名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系正当履行管理职责,并无不妥。
第三,被告未对涉案账号采取限制措施,无解除账号限制的义务,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9年发布《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又于2021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不断要求实行和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
上海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使用他人实名注册的游戏账号登录被告旗下游戏。原告要求确认案涉账号为其所有,实质上是要求被告向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但根据被告服务协议,被告只认可经用户注册时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作为认定用户与游戏用户身份的唯一证据,故从被告的角度,原告并非服务合同的相对方。
审理中,原告主张:案外人胡某已将账号转让给自己,自己已成为服务合同相对方。
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服务协议,实名注册的游戏账号不允许转让,案外人将游戏账号转让给原告的行为违背服务协议约定,转让行为仅在案外人与原告之间发生效力,对被告并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原告多次充值,并不代表被告知晓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被告接受充值,不等同于被告认可游戏账号的转让行为,不等同于被告同意将服务对象更改为原告。因此,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上海徐汇法院认为,原告在未成年期间购买游戏账号并使用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国家新闻出版署防沉迷的相关通知规定,抵消了社会相当一部分“防沉迷”努力,让“防沉迷”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干扰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行动,扰乱了网络保护秩序,已在实质上构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也违背了法律的要求。
法院表示,被告作为游戏运营企业对用户实名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系正当履行管理职责,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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