衾何以堪19楼现如今,以手机游戏为代表的网络游戏的使用群体呈现出年轻化甚至未成年化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规定了对未能年人的网络保护,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11月16日,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原告杨某(未成年人)使用其外公的手机登录案涉游戏,并向被告充值百余笔共计4398元,另有多笔充值失败。
原告母亲发现后,于2022年6月29日向平台投诉并要求退款未果。另查明,案涉游戏充值均发生在原告放学后或者居家学习、放假期间。而案涉游戏系被告某公司运营的一款小游戏。原告认为案涉游戏无消费提醒及未成年人消费限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充值,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权益,现要求被告退还该游戏内所有充值款项4398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案涉游戏账号的实际所有人,原告主张其登录案涉游戏并充值4398元与事实不符;本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使用人已享有被告提供的智力成果,被告无任何过错,因此无需返还;即使法院认定案涉游戏账号是由原告进行操作使用充值,其监护人需要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进行游戏充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案涉充值行为无效,被告应当退还充值费用。考虑到原告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之情形,法院酌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充值费用:4398元×80%=3518.4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结合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充值成功率以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事后投诉行为,案涉充值行为符合未成年人的行为特征,且案涉游戏虽然是实名制,但并无人脸识别功能,无法排除未成年人借用成年人账号登录并充值的可能性,故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充值行为均系原告所为。
原告在登录案涉游戏并充值时年满七周岁不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责任,法院酌情判定被告退还部分充值费用。
法官提醒,现如今,以手机游戏为代表的网络游戏的使用群体呈现出年轻化甚至未成年化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规定了对未能年人的网络保护,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并且,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因此,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在此建议家长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超出其年龄、智力进行的非理性充值、“打赏”等问题高度重视,帮助孩子养成正确的游戏观、消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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