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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国民教育科           ★★★ 【字体:  
中国法院网国民教育科
作者:佚名    游戏大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27    

  失落的文明小说4月25日13:30,第四届“知产雍和行”启动仪式暨“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第三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暨第四届“知产雍和行”启动仪式的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凯,现在直播员正在进行直播前的准备工作。本次直播特别邀请人民网进行同步并网直播,各位网友也可以通过人民网进行参与。

  本次活动的组织机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管理委员会,承办单位是北京歌华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星光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2年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活动主题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雍和行”是雍和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宣传活动,已经成功举办三届。每年在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全年系列活动,在年内围绕知识产权的维权保护和侵权防范开展系列主题活动,优化区域经济发展软环境,加快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扎实服务于“双轮驱动”战略和东城区“首都文化中心区、世界城市窗口区”建设。

  “知产雍和行”是东城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和亮点工作,旨在通过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企业和社会的合作和互动,推动雍和园以及东城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连续举办两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本届论坛增加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管理委员会共同主办,主题为“保障网络文化建设,推动社会创新发展”――这既是第三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也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管委会第四届“知产雍和行”启动仪式。

  知识产权是人类进行文化创作而享有合法权益的体现,是我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指引下,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是身处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一线的法官们肩负的重要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鼓励人们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加深人们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创造与创新的意识,用创新的精神去更好地改造世界。依托“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平台,以“第四届知产雍和行”活动为开端,深入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浓厚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让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在古老而又充满生机的京华大地上扎根成长。

  此次知产雍和行活动,将进一步宣传雍和园“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区内与知识产权相关企业的自主创新,逐步提升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为园区企业搭建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协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在发展中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帮助企业建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源头上杜绝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建立公正和谐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开展企业和企业法务工作者的交流互动,围绕司法实践,深入探讨维权诉讼和磋商和解的有效途径,培养既要保护又要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关注行业难点和热点问题,商讨维权和防范侵权经营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等快速发展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社会创新和谐发展。

  值此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也恰逢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庭建庭五周年,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情况。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东城法院民五庭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单位、文艺团体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相对较多。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不仅揭开了东城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一页,而且开创了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意味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东城法院作为历届“知产雍和行”的主办单位之一,通过该活动加强了与各有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的协作,对审判职能延伸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良好效果。今年,东城法院以“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为契机,已经陆续开展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审判长观摩庭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观摩庭审,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司法规范;选取典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司法指引;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关注民生民意,践行司法为民;开拓视野走出去,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回应司法需求,开展法律培训,提供法律指导。东城法院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东城区“文化强区”战略的全面实施。

  今天的现场主持人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管委会贾邦。现在活动已经正式开始,让我们共同关注。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管委会贾邦。第三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暨第四届“知产雍和行”启动仪式现在开始。今年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活动主题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第三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是为促进产业各环节主体的深入交流,就行业热点问题进行有效磋商。“知产雍和行”是雍和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宣传活动,已经成功举办三届。每年在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全年系列活动,在年内围绕知识产权的维权保护和侵权防范开展系列主题活动,扎实服务于“双轮驱动”战略和东城区“首都文化中心区,世界城市窗口区”建设。天时人事日相催,今天在这春意盎然季节,嘉宾云集,高朋满座。

  下面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活动的领导和嘉宾: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王学泽、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秘书长李冰、司法部基层司人民调解处处长闫晋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王淑贤、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黄澄清、东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曹衍楠、东城区人大副主任蔡福全、东城区政协副主席、知识产权局局长孙占军、东城区法院副院长高虹、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管理委员会主任彭湘、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贾红梅以及市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庭30位法官代表、60家企业代表和媒体朋友。让我们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之一,文化创意产业与区域重点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势明显。版权交易是我区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新兴产业领域。下面,我们首先请东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曹衍楠致欢迎辞,有请!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我谨代表东城区人民政府,向莅临“第三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暨“第四届知产雍和行”启动仪式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以及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知识产权产业化在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过程中的作用日渐凸显,逐渐成为能够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的活跃因素。首都要建设世界城市和“文化之都”,打造“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 率先形成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模式新格局,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离不开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之一,拥有北京最丰富的文化景观,是首都文化最为典型的代表,文化底蕴极为深厚,文化创意产业与区域重点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势明显。我区经济以第三产业为主,其中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文化金融等产业附加值高、服务性强,前景广阔,是我区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新兴产业领域,也是我区未来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东城区将继续通过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支撑,进一步立足区域文化特色,形成传承和创新、展示和交易的高端产业链条,实践北京精神,建设文化东城,实现文化强区。本次活动是东城区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要品牌活动。“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是关注行业难点和热点问题,商讨维权和防范侵权经营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进一步加强首都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公正和谐的法治环境。 “知产雍和行”活动重在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职能,加快区内知识产权相关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发展中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帮助企业建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源头上杜绝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创新和谐发展。东城区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为文化创意产业与区域重点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综合支撑服务体系。积极引进重点企业和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环境和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的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加快东城区“首都文化中心区、世界城市窗口区”的建设。在此,我诚挚地希望各位领导和嘉宾为北京中心城区创造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机制,为推动东城区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司法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各位领导的光临!最后,我预祝“第三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暨“第四届知产雍和行”启动仪式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谢谢曹助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建设文化东城,实现文化强区,再次谢谢曹助理的致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下面有请陈庭长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第三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论坛暨第四届“知产雍和行”启动仪式隆重召开,我感到非常高兴。与前两届论坛相比,这次论坛的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我想,这充分体现了我市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的委托调解机制得到了进一步深化,体现了我市基层法院与科技园区管委会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密。我代表市高级法院向互联网协会的领导和雍和园管委会对这次会议的精心筹备表示衷心的感谢!北京高院也借此难得的机会发放了《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希望各位领导、来宾更多了解北京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一如既往地帮助、支持北京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正切实落实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应该说,当今的时代,已经步入网络时代。网络是否能够健康发展,无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知识产权法官深感责任之重大,使命之艰巨。2009年,我市高级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建立了委托调解机制,是顺应网络时代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机制实施一年多来,取得的成绩非常显著,调解了包括国际三大唱片公司与百度公司纠纷在内的数百件著作权案件,更重要的是,通过合作和交流,使法官及时了解了网络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也使网络企业及时掌握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进展,提高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以从根本上减少了纠纷的发生。随着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我们希望,现有的合作机制要继续大力深化,不断创新,以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步伐,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去年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纠纷目前几乎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半壁江山,全市法院务必要在审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切实贯彻该司法政策,严格执法,确保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我也希望,各互联网企业,也要对这一司法政策有所了解,建立更加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将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大的互联网企业,更要起到示范作用,在互联网协会的协调指导下,共同为网络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最后,祝愿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举办的“保障网络文化建设,推动社会创新发展”论坛正式拉开帷幕!首先,我谨代表中国互联网协会,对到会的领导、法官和互联网企业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参与本次论坛报道的新闻媒体朋友们表示欢迎和感谢!向积极支持和组织筹办本次论坛的业界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互联网产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国家软势力重要特征之一,世界许多国家都开始制定互联网发展战略,特别是从长远战略发展考虑,抢占全球的互联网资源。发展中国的互联网产业,使权利人、互联网运营商、网民在互联网的发展模型下均获益,三方的利益得到尊重、维护和明确。中国互联网协会积极促进和维护互联网从业单位之间团结和协作,加强行业信息交流,自觉维护广大互联网权益和国家利益,为构建和谐和有序发展互联网共同体做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国内外互联网界赢得广泛的尊重和信任,我们也看道随着互联网日趋多元化,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纠纷日渐凸显,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8年就成立了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妥善地化解互联网企业之间、互联网企业与权利人之间、互联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今年3月份,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批复成立了互联网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互联网纠纷的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将更好地规范网络纠纷调解机制、完善调解队伍的建设,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在此举行的“保障网络文化建设,推动社会创新发展”论坛,是对互联网产业进入繁荣成熟阶段理性的审视,对促进我国互联网纠纷调解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希望互联网纠纷人民调解事业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国家、为企业做好服务,不断要求自己、提升自己,最后预祝本届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现在,我们请出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王学泽、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秘书长李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王淑贤、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黄澄清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剪彩!

  谢谢各位领导,请各位领导就坐。中国互联网协会人民调解委员将与产业内各环节企业进行交流,以特色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为“和谐网络”推波助澜!让我们对调解委员会的成立表示衷心的祝贺!为进一步宣传雍和园“尊重知识、尊重创造”产业发展环境,为园区企业搭建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和企业法务工作者的交流互动,雍和园法务人才俱乐部成立了,有请企业代表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接牌。现在有请东城区人大副主任蔡福全、东城区政协副主席、知识产权局局长孙占军、东城区法院副院长高虹、雍和园管委会党组书记贾红梅为首批企业成员授牌!

  感谢各位领导,请企业代表和各位领导就坐。下面我们请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秘书长李冰就“人民调解工作在互联网领域的开展”讲线]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很高兴参加这次活动,下面我简要说几句。作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执行机构,我们在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中力求通过各种形式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合作与发展提供有效助力,并愿与产业内各环节企业进行交流,以特色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为“和谐网络”推波助澜。谢谢大家!

  知识产权是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资源,法务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有请雍和园法务人才俱乐部的成员代表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务主管郑鹏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我很荣幸作为雍和园企业法务的代表参加这次知产雍和行活动。感谢雍和园管委会、这次活动的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给了我们雍和园区的各企业法务人员一次难得的学习、交流的机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是雍和园区最重要的财产,也是雍和园区值得骄傲的招牌。对于我们雍和园区的企业来说,如何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关乎企业发展命脉的大事。而作为企业法务,更应该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和研究,更好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当今时代,知识产权越发受到国家重视,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现在也已经颁布实施,中国知识产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国际国内挑战。

  这一切机遇和挑战,在我们的法务工作中都得到体现,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机遇在于,版权产业化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得到了蓬勃发展的良好机遇。版权产业化的核心在于对于版权的深层次、多角度的商业化利用,形成一个版权的创造、交易、保护的完整链条。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公告,各国版权产业的发展速度已远远高出其他产业的发展,其增长率几乎是其国民经济增长率的一倍左右。例如,美国版权产业在GDP和就业量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6%和4%,对美国经济的总体增长贡献率达到了22%,成为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生产率最高、成长最快的部门之一。而根据2011年的报道,我国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的经济贡献已占国内生产总值接近7%。面对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压力,我国的版权产业仍然保持了逆势而上的良好态势,版权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而发展和促进版权产业化,则需要广大文化创意企业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创造和使用版权,并采取包括转让、许可、质押、投资入股等方式实现版权的市场价值。可以预见,我国的版权作品在数量还是质量都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版权交易和流通的速度、广度则更会得到大大加强。

  挑战之一在于新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的技术改变着知识产权的产生、运行和保护方式,这也要求我们法务人员必须时刻跟随新技术的脚步,了解新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形态和保护方式。挑战之二在于国际化,从中国开始接受知识产权时,知识产权就带有浓厚的国际化的色彩,一国的知识产权难以与国际割裂开来,新技术的发展更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我们法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因此多了解国际和外国的知识产权近况,以国际化的视角认识和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挑战之三在于日益多样化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财产的无形性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具有更丰富多彩的利用模式,因而也造就了文创企业多样化的商业模式,作为雍和园区的法务,不应该仅仅把目光放在法律上,更应该主动地并且前瞻性地了解商业模式、参与商业模式的运作。以上的机遇和挑战,激励着我们法务人员不断充实提高自己,我们也深知自己的重任。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在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关怀下,在雍和园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之下,我们雍和园区各企业的法务工作必将不断开拓新的局面。同时,也借雍和园法务人才俱乐部成立的机会,希望多加强各企业法务之间的交流合作,互相学习、信息共享、共同进步,群策群力为打造知识产权强大的雍和园区服务。谢谢!

  各位嘉宾下午好。互联网领域的纠纷调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已经与法院及相关部门联合摸索了相关机制。先后与北京、浙江各地签署了备忘录和委托调解协议。同时还与检察院建立了合作机制。中国互联网领域将进入快车道。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建立了12个调解渠道。其中涉及到北京、江苏等省市。我们将会以北京味龙头,扩展调解体系建设。在2011年,整个互联网调解也进行了规范性工作。我们联合编制了互联网调解手册,进入了卷宗。有利于了解互联网机制运行体系。在2012年,我们将会进一步推动网络纠纷体系,互联网纠纷解决方面的试点单位。其中涉及到在技术方面有突出,特出技术能力的公司。有利于让全国的试点公司使用相关技术,加强保护。在文字等方面,向特定公司开发出了先进的系统。今年,我们会以特定的公司建立调解基站。今天,是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以及相关单位的盛会,我们会继续努力,实现更好的飞跃。谢谢大家!

  谢谢王斌秘书长的发言。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在实践北京精神,落实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战略中,积极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产业发展的后盾,发挥了巨大作用。下面,我们有请雍和园管委会主任彭湘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很荣幸能够与各位领导和嘉宾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议题。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是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高新区,也是北京市首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之一。 雍和园自建园以来,在国家部委、市知识产权局和东城区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始终以“鼓励科技和文化创新,拥有和转化知识产权”为目标,实施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战略,努力将雍和园建设成为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积极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和提高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创新成果权利化,促进雍和园各项工作不断进步。我们依托园区的地理位置、文化产业氛围和政策环境等优势,主要抓知识产权交易环节,重点规划建设国际版权交易中心,通过建设高端交易平台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提供优良服务,被认定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截止目前,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项目超过3000个,实现交易额近13亿元。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已经成为国内最权威的版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并且,通过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向11家中小企业提供了1.6亿元的贷款,完成了5000万元的“雍和园文化创意企业集合信托”的募集工作,发布了国内首个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目前第一期、第二期雍和园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已成功发行;北京厚德雍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份完成了1亿元“北京中关村新媒体版权基金”的募集。正式开通了全球首套版权交易系统,设立了“全国版权维权协作平台”,发起成立了“全国版权交易共同市场”,吸引了中文在线、盛世骄阳、天脉聚源等版权交易和服务企业入驻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2011年,雍和园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超过为300亿元,年均增速在30%以上。专利申请总数3511件,同比增长35%。

  雍和园始终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作为开展各项创新工作的基础。通过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知产雍和行”旨在帮助企业了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园区内形成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促进企业发掘和利用知识产权价值的能力。“知产雍和行”活动面向园区近千家企业和上万市民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同时,我们还大力建设雍和园文化创意人才特区,加大对创新性人才的吸引,特别成立了雍和园法务人才俱乐部,为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服务。我们还与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合作,举办“雍和创新大家谈”系列论坛,邀请各界人士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展开系列探讨,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政策宣传和法律普及,“知产雍和行”活动已经成为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维权服务公共平台的重要内容,促进区域内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行政、司法保障,营造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雍和园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的“双轮驱动”战略为引领,深入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区建设,坚持将文化创意产业打造为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成为实现“首都文化中心区”、“世界城市窗口区”建设目标的核心力量,带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业在东城区的发展!预祝第三届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和第四届“知产雍和行”活动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谢谢彭主任,正如彭主任发言所提到的,“知产雍和行”活动已经成为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维权服务的公共平台的重要内容,促进了区域内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各位来宾,朋友们,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各位领导的出席,活动进入10分钟的休息时间,之后我们进入第三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来自全市各法院的法官们将对2011-2012年北京地区典型案件及司法审判思路,以及2012互联网技术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进行探讨,欢迎大家继续关注!谢谢!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下面我们的讨论会将由我来主持。有请全市知识产权领域的八位法官。首先有请市高院的法官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下午好!受吉罗洪副院长和陈锦川庭长委托,我向大家介绍我市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2011年,全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案件。2011年,全市共新收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350件,同比增长14.9%,其中著作权案件6105件,占全部案件的83.1%;审结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29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6073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83.3%,市高、中级法院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98件,审结二审民事案件1129件。

  北京高院发布的2011年北京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涉及网络的案件就多达5件,包括“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博客《见与不见》著作权案;百度MP3搜索案;“开心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杰克琼斯”商标侵权案。这说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2010年,北京高院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了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在知识产权界和网络界受到高度关注,对北京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2011年,北京高院对涉及网络的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调研,《指导意见(二)》正在酝酿中。下面我简要介绍北京高院2011年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新发展。2011年,针对网站传播戏剧类音像制品的热点案件,北京高院及时调研并出台了《审理与戏剧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参考问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使数百件关联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该问答中,市高级法院明确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在画面、声音的衔接等方面反映拍摄者的构思,表达出某种精神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而以机械方式录制他人的现场讲座、戏剧表演,在录制过程中,对机位的设置、场景的选择、镜头的切换等只进行了简单的调整,或在录制后只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的剪接等,属于录像制品。二、判断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应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应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又要区别通常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等情况。//对于“应知”或者“有合理理由”的判断,应遵循三个具体规则:1、应当指向特定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2、“应知”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的前提是侵权事实非常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能够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3、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过错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他人信息传播提供技术、平台服务的地位和作用的特点,在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不能操之过宽,更不能施之过严。三、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不宜要求过于严格,只要通知中明确表明了著作权人身份,明确提出了删除要求,并能够使被通知人根据通知内容定位涉嫌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即可以认定通知符合要求。四、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作品和制品进行区分,并参考内容长度、点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一部作品或制品的赔偿数额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不超过1000元,但不宜低于500元。

  下面介绍两个具体案件。在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诉戴尔学校、洲际文化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新概念英语》英语部分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新概念英语》第1-3册中课文为作者原创。戴尔学校制作了名称为“新概念英语1―4册下载学”的网络课程,报名该课程的用户可以在戴尔学校指定的网站下载该课程的学习课件,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新概念英语》的学习。在该课件中,除了授课老师对每篇课文进行朗读外,页面会同时显示《新概念英语》全部或部分课文内容。上述课程只能固定到一台电脑学习,不能进行复制或者在其他电脑上操作。一审法院认为,《新概念英语》是用于英语学习的一套教材,被告有权利选择其作为教学对象,开设课堂、招收学员进行讲授,这与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作品的目的并不违背,且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老师在讲授过程中朗读课文,是服务于教学目的。随朗读出现的页面显示也是正常的教学手段,与复制原告作品无关,因此属于合理使用。北京高院认为,合理使用是“为学校课堂教学向少数教学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应参考以下标准,是否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所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比例、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是否有较大的不利影响。本案中,被告是营利性教学机构,其使用《新概念英语》是基于商业目的;被告对《新概念英语》绝大部分英文内容进行了使用,其使用量已经不是少量了;学员通过涉案网络教学中教师的朗读和页面的显示,完全可以不再购买《新概念英语》而进行学习,这对《新概念英语》潜在的市场价值会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显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被告构成对原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即在商业性教学中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制作成视频并提供下载服务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

  在慈文公司诉腾讯公司、锐进万通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拥有电影《七剑》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腾讯公司经营的 “财付通”网站首页左上角标明:“财付通”及“腾讯旗下网站”,通过“财付空间”-“影视剧”-“520电影” 可以进入“网站(我爱电影网站), “我爱电影”网站的经营者为锐进万通公司。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七剑”,即可搜索到电影“七剑”,依次点击下方的“播放列表”会弹出付费对话框,包括两种付费方式:Q币支付;财付通支付。付费后可进行在线观看,在播放页面的顶部显示有“七剑--财付空间”字样。原告认为,腾迅公司未经许可在财付通网站电视剧频道中的520电影栏目中提供电影作品《七剑》的在线播放服务,虽该电影在线,但鉴于腾迅公司对qq享有权利,故锐进万通公司与腾迅公司为合作关系,二者共同实施的在线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锐进万通公司实施了对涉案电影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虽然在线播放涉案电影的网站并非由腾讯公司经营,但网络用户在腾讯公司经营的财付通网站中,点击其“影视剧”栏目下的“520电影”即可进入我爱电影网站从而最终获得涉案电影的在线观看。该过程会使网络用户认为涉案电影是由财付通网站所提供,因此,腾讯公司的该行为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于点击腾讯公司网站页面的520电影栏目即可进入到锐进万通公司网站页面并最终获得涉案电影的播放,同时在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页面的顶部显示有“七剑--财付空间”字样,其中“qq.520mov.com”为锐进万通公司经营网站,“财付空间”为腾讯公司经营的网站,故两公司之间具有合作关系,其共同实施了侵犯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北京高院二审认为,财付通网站是为企业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网站。该网站设置了包括“影视剧”在内的多个栏目,每一栏目内又包含多个子栏目,“520电影”为“影视剧”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其中 “520电影”子栏目是通过链接到锐进万通公司“我爱电影”网站实现浏览。诚然,腾讯公司与锐进万通公司确具有合作关系,但这种合作主要体现在:腾讯公司提供在线支付服务,腾讯公司并未参与被链接网站的经营,对被链接网站的内容亦无法进行控制。因此,腾讯公司提供的涉案链接服务应认定为是一般意义上的链接服务。根据财付通网站提供服务的性质、“我爱电影”网站的专业性、两个网站之间的合作关系的性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均不能认定腾讯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链接的涉案电影作品为侵权作品,故腾讯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其涉案行为不构成对慈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时间关系,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今天由我在这里跟大家交流一下域名的注册、使用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构成问题。我的报告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是域名的属性以及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规范,二是域名的注册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构成,三是域名的使用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构成。其中第三部分涉及以下三种类型的使用行为,一是关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二是设链性使用,三是非商业性使用。

  关于域名的属性,域名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其技术功能,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法律属性是指域名的识别功能,域名是其注册、使用人在互联网上彰显自己的标志,具有标识性知识产权的性质。由于域名在某些情形下具有指示网站所提供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从而与商标的识别功能产生冲突,所以域名使用行为可能产生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后果。现有法律框架下调整域名纠纷的规范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域名解释》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第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第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第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第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由于该条款同时规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侵犯商标权的构成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是存在争议的。《商标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难看出,上述两部司法解释在侵权构成要件上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我们认为,域名纠纷中,判断侵犯商标权行为构成与否,仍应遵循一般侵犯商标权行为构成的判断规则。由此我们认为,仅有域名注册和持有行为,而未将域名投入实际使用的,一般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因为此种行为并未使域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不构成商标意义上对标识的使用。即便是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在这一点上亦无例外。上述行为可以考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对于域名使用行为而言,其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前提,是将域名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一般是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的使用。将域名用于链接本身已有域名的其他网站,即设链性使用,一般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但要区分情况具体判断。非商业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下面介绍两个“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使用”的案例。案例一是“域名纠纷案。该案原告在“电视机、电子计算机”等商品上享有“海信”、“HiSense”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地址栏中输入争议域名,点击进入后,网站“公司简介”及“电脑产品”栏目中均介绍了海信商用、家用电脑产品。案例二是“域名纠纷案。该案原告在“通过在线网络提供旅游信息和新闻”服务上享有“TRAVELZOO”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地址栏中输入争议域名,点击进入后所显示页面由“相关搜索”、“热门类别”等分类链接构成,在“热门类别”下又设置有“旅游”、“租车”、“饭店”、“机票”等分类链接,且均可点击进入。上述两案中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均属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使用。

  关于设链性使用,也介绍两个案例。案例一是“telunsu.com”域名纠纷案。该案原告蒙牛公司对“特仑苏”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并主张“特仑苏”构成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告将争议域名链接指向原告的同业竞争者伊利公司网站首页“”。我们认为,普通设链行为,比如“特仑苏”域名案中的上述使用行为,一般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为普通链接往往会实现网页的跳转,浏览器的地址栏中会显示被链网站的网址,相关公众能够意识到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站已经与争议域名无关,争议域名的作用在于“引路”,而非“指示商品来源”。但对深层链接来说,如果相关公众无法认知到网页的跳转,浏览器的地址栏中仍然显示争议域名,而非目标网页的域名,则此时应当根据目标网页是否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来判断争议域名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案例二是“gelighting.com.cn”域名纠纷案。该案原告在照明产品上享有“GE”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地址栏输入争议域名后,进入通常常用电气照明网首页,该页面显示有“赞助商链接:…”。点击该链接进入相应网站,网站页面列有GE照明系统、GE光源产品栏目及产品名称,以及“欢迎来到GE在线定购网,请记住我们的网址:”等内容。我们认为,对设链性使用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争议域名的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域名与被链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关,比如像“GE”域名案中的这种使用行为,则应当认定此并非单纯的设链行为,而应当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关于非商业性使用,同样介绍两个案例。案例一是“royalcanin.cn”域名纠纷案。该案原告是宠物食品生产商,对“ROYAL CANIN及图”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先注册了“royalcanin.com.cn”域名。被告使用争议域名来解答网友在使用原告的宠物食品时遇到的各种问题。案例二是“qinling.cn”域名纠纷案。该案原告对“QINLING秦岭及图”等商标在第29类等食品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秦岭”亦是原告字号。被告将争议域名指向自己的新浪博客“秦陵 探秘 ”。上述两种使用行为都属于非商业使用。

  非商业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排除了商标侵权的可能,如果域名使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应当认定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没有利用非商业性使用行为误导消费者或者损害权利人利益;二是没有阻碍权利人在互联网领域使用自己的权利标识进行商业性活动。比如域名注册人注册的是以“或者“.cn”等为后缀的域名,则并未排除权利人以“.com”或者“.com.cn”为后缀注册域名并投入商业性使用。以上是我今天向大家报告的内容。谢谢大家!

  谢谢周丽婷法官的演讲。下面演讲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杨静法官。大家欢迎。

  各位来宾,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杨静。近三年,我院审理了五起具有典型意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结合这些案件,来介绍一下我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而介绍法院在审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时的相关裁判考量。

  2009年3月,搜狗、腾讯在推出的新版拼音输入法软件中先后增加屏蔽其他输入法的功能,因此引发双方争拗,并引起互相起诉不正当竞争。

  我院审理搜狗等诉腾讯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腾讯公司在宣传 “QQ拼音输入法”软件时,多次使用最高级词汇形容该软件的性能,足以造成相关用户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在软件在个性化设置中,使用一种诱导的方法使用户倾向于不选择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导致用户计算机中已有的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被删除,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开心人公司开办了开心网,使用(kaixin001.com)域名,并拥有“开心”文字注册商标。其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在其运营的“开心网”(kaixin.com)中,使用“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及网站标识,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判决二被告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与被告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是经营美容行业的同业竞争者。被告将原告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向百度司申请了竞价排名服务。导致用户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该关键词后出现的第一个结果就是被告的链接标题,点击该标题后进入被告的网站。原告主张被告和百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新时代伊美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调解解决。

  北京百度等诉奇智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360安全卫士软件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称为“恶评插件”和“恶评软件”;并且在查杀病毒、木马时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标识出来并进行虚假描述诱导用户删除;并在其经营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中对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进行负面介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奇虎公司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360隐私保护器”监测以及“360网”上存在的相关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奇虎360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朝阳法院的法官(将)进行详细的介绍,我在此就不多说了。

  1、涉及知名网络服务经营企业,涉及网民数、用户数量巨大。社会关注度高。

  2、网络服务经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更新,导致案件审理不断出现新问题。

  3、当前网络经营市场尚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很多经营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和裁判考量。我从以下三个法律问题向大家介绍一下。

  大家知道,竞争关系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条件,但也应当看到,竞争关系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性方面日渐式微,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将竞争行为限定在直接竞争关系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应以行为的不正当性为根本标准。互联网经济与传统实体经济不同,它的商业模式更多样,创新的速度更快,其经营领域的界限也相对更模糊,经营者在各领域中的转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我们在司法裁判中对于互联网服务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互联网的特性及相关商业模式的特性。考量经营者和网络用户的不同利益需求,综合评价与案件有关的价值冲突,合理确定竞争关系的边界。

  衡量市场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何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无明白无误的普遍接受的标准。

  在网络环境中,技术的创新和广大网络用户基本权益会更突出的进入司法考量的视野。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等来认定法律列举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会特别慎重的分析涉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后果;在行为即具有损害竞争的后果,又具有促进竞争的后果,或者具有其它有利后果时,要综合评价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以此进行定性。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选择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并且通过邀请技术专家、法律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避免将其等同于个人品德或者社会公德,造成打击面过宽,伤及正当竞争行为,对自由竞争造成过度限制,削弱市场竞争的活力。

  创新与竞争是网络经济的主题。在审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被告经常用创新和技术中立进行抗辩。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会充分考虑司法判决对市场创新的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我们认为,技术中立原则具有鼓励技术发展、平衡各方利益和增进社会福祉的作用,但孤立地强调技术中立原则就可能给利用新技术侵权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进而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司法审判在个案层面上应当更加关注于具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经营模式的合法性甚至合道德性问题;在司法政策层面,我们会更加关注,把握过错标准的判断尺度,对于搜索引擎提供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妥善认定,注意平衡各方利益,进而为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网络环境中的竞争关系、竞争形态及相关的利益平衡表现的更为复杂、更为特殊、更为敏感和更为突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网络竞争环境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院不断探索,力求通过司法裁判,妥善解决各种纠纷。以上是对相关案件及法律问题的简单梳理,供大家参考。

  感谢杨法官的精彩演讲。听了她的演讲,我也能感受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难度大,影响深远。法院的判决对规范网络法律秩序有非常大的作用。下面由东城法院田甜法官发言。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作品的权属问题;二是二被告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原告初次发布涉案作品的博客所在网站已于诉讼前关闭博客服务,该博客已无法登陆、浏览及操作,且其后台备案数据已过保存期无法取得;二是涉案作品目前署名人仓央嘉措久已逝世多年,且没有可以代表其相关权利的权威人士或机构参加诉讼,进行答辩和举证。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只能通过相关事实的相互印证来确认涉案作品作者和权属情况。

  1、关于原告笔名是否为扎西拉姆-多多。法院对这一事实,是通过以下方面确定的。

  涉案博客首页设置有“扎西拉姆-多多的个人资料、照片、日志、列表”等栏目,按照博客使用的习惯,此处的“扎西拉姆-多多”是以博主身份出现的。

  (3)是由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原告诗集《当你途经我的盛放》一书作者署名为扎西拉姆-多多。

  是原告实名注册博客“DOROPHY的博客”,名称与涉案博客相似,且该实名博客特别声明“Doropy=Doropy101=扎西拉姆-多多=谈笑靖”,从该博客所附的留言时间判断该名称及声明已长期存在。

  (4)是原告长期使用的新浪邮箱名称为dorophy101,进一步印证了 “Doropy101”与“扎西拉姆-多多”、“谈笑靖”是同一人。

  (5)是原告本人对扎西拉姆-多多这一笔名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原告解释 “扎西拉姆”意为吉祥天女,“多多”系其英文名字Dorophy的谐音。最终法院认定,扎西拉姆-多多为原告的笔名。

  在形成了原告与涉案博客的初步联系后,仍需要其他证据、事实佐证从而确认涉案博客为原告所有。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相关事实。一是涉案博客相册中早期上传的照片中有大量原告的个人照。二是涉案博客中的内容多为佛教题材,且均标明上传者为“扎西拉姆-多多”,题材风格符合原告的写作特点。三是原告在2008年发给《读者》杂志的邮件中提供了自己博客作品查阅网址,该网址与涉案博客网址一致。

  综上,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论证能够得出如下结论――涉案博客属于原告所有。

  从证据上看,博客内容保全与权利声明邮件相互印证,还博客作品“本来面目”

  一是涉案博客网页的证据保全公证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早于被告举证的《读者》杂志的刊登时间。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原告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即原告创作涉案作品的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二是原告于2008年10月7日向《读者》杂志投稿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并提供涉案博客相应页面的链接网址,进一步佐证该事实。

  法院通过向专业人士咨询,得知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等发送信息改动可能性极小,比较稳定。因此前述电子邮件是较为有力的佐证,至少能够佐证以下两个事实:一是涉案博客是原告的博客;二是在此之前涉案博客的确存在与《见》文相同的作品。综上,基本可以确认涉案作品是由原告于2007年5月15日首次发布于涉案博客的。

  此外,原告所述的创作过程及其他事实,也可以辅助证明原告创作涉案作品的事实。

  首先,对于涉案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含义,原告有较为合理的解释。原告称,题目《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意为金刚上师莲花生大师,作品也非表达爱情,而是对佛法的理解。

  其次,仓央嘉措作品均采用古体诗每句等字、合辙押韵的形式,而本案作品采用的是诗句长短不一,并未刻意押韵的现代诗格式。

  另外,《肇庆日报》整版报道了原告创作《见》文的情况。公开出版物和媒体对该等事实进行确认和传播后,并无他人提出异议主张,也进一步印证了原告创作涉案作品的事实。

  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是无异议的,但对于二被告承担责任的程度,本案具有自身特点。

  目前,对仓央嘉措作品的争议和误读较多,诸多版本的“仓央嘉措情诗”都收录了《见与不见》,并被看作是仓央嘉措的代表作,这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此外,涉案图书在使用《见与不见》时专门写道:“也有人说,此诗仅前两句为仓央嘉措所作,后一些则是后人在传唱中逐渐增补,已经不是作者的手笔了。”该文字表述证明被告珠海出版社在引用涉案作品时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被告王府井书店进货渠道合法,仅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原告在作品产生误传后三年多的时间里,从未采取过公开声明、发送律师函等积极措施,及时澄清公众的误解,因此其对涉案作品误传的后果,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以上两点认识,法院最终对原告要求珠海出版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主张,均不予以支持。

  三、最后,总结本案的审理思路可以看出,本案是在原告举证分散、缺乏“一棰定音”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对以博客为核心的不同电子证据的梳理和采信,大胆确定了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并在把握案件审理结果时,结合原告的起诉意图、被告的侵权表现以及涉案作品的广泛流传性等诸多因素,从判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最终确定了“原告享有著作权但不获赔、被告侵权但可部分免责”的基本思路,使原告的根本诉求得到支持,被告的侵权责任得到减免,判决结果最终获得各方当事人的认同,实现了息诉服判的根本目的。

  谢谢田甜法官的演讲。这个案件对相关问题作了很深的探索,也是十大案例之一,值得进一步研究。下面演讲的是海淀法院闫肃法官。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以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社会主义网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海淀区法院2007年-2011年审理视频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为切入点》。近年来,视频网站在海淀法院这个以互联网经济为优势发展的区域,占互联网娱乐应用的63%以上,用户规模达到3.25亿。视频网站行业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典型问题就是版权问题。几乎所有类型的国内视频网站都纠缠于大量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中。

  1、案件数量呈逐步上升的趋势。(见图1)海淀法院自2007年起开始审理此类案件。而这些案件也迅速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7年的7件到2011年的949件,2012年截止目前为止收案360件,案件迅猛增长。

  2、视频网站互诉案件增加。逐步正版化的视频网站作为原告提起维权诉讼,随后许多视频网站之间互诉。从2009年到目前为止,视频网站互诉的案件有634件。部分视频网站将诉讼作为开展商业竞争的重要策略。

  3、案件调撤率高。视频网站案件至今共调撤1981件,占此类案件的74.1%,其中绝大多数的撤诉案件也是双方调解后原告才撤诉。

  5、侵权赔偿额多由法院酌定。当事人常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因而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情况予以酌定,从而导致不仅是各院之间,甚至是本院的不同法官之间赔偿的标准不一致。

  1、从法律层面上说,涉及视频网站的立法尚不完善。在我们开会的前一天,最高院发布了最新司法解释,通过广泛的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包括各位的共同努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2、行业层面的考虑。(1)有些视频网站缺乏权利意识,同时也出于经济层面的原因,不惜采用先搁置版权问题求得快速发展的经营理念。(2)视频网站大都抄袭国外网站的经营模式,创新能力不足,行业泡沫化。(3)互联网不受时空、作品载体磨损限制的优势会让权利人对作品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控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4),视频网站为求快速发展而牺牲诚信。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极力抢占资源和用户访问量而夸大宣传,更加模糊了网络传播线、社会管理层面问题及原因。(1)行业组织对企业的沟通指导仍有较大的提高空间。行业组织有些成立较晚,开展各项职能工作的深度有限,对纠纷的介入协调多是事后的,作用有限。(2)行政机关对新兴行业缺乏系统化管理。监管多管齐下,但权责不明,会导致事倍功半,被监管网站也无所适从。互联网海纳百川的特性能与几乎所有的传统行业发生交集,行政机关对传统行业从决策到执行的垂直管理模式和经验直接套用到互联网行业时,会因为网络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而显得效率低下,无法及时应对。

  在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已不仅仅将自身定位于坐堂问案的角色,而是采取各类积极举措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近些年来出现的视频网站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各方探讨研究,动员各种力量化解矛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具体而言我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改革、矛盾化解机制创新以应对类案集中。面对集中爆发的视频网站案件,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积极应对,设立诉前调解组和类案速裁组,将较为简单的类型化案件集中在这两个组,迅速化解矛盾,提高矛盾解决效率,也为其他审判人员能集中力量仔细研究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保障。诉前调解组负责在原告递交起诉材料的时候敏锐发现有较大调解余地的串案,使这些案件无需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就能直接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诉前调解无法化解的类型化串案接着由类案速裁组负责审理,充分利用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展开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无法调解成功的,及时判决。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2009年下半年以来,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的类案速裁组和诉前调解组化解了80%以上的视频网站被诉侵权案件,缓解全庭审判压力的同时,也为该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二是重视审判人员的调研培训。技术的发展常常带来法律前沿问题,为应对这一现状,法院除了集中组织专业知识的培训、研讨,还组织对主要网站以及与网络视频传播有关的企业都进行实地考查,了解这些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重点,学习调研行业新技术的发展动向,为更高效地调解纠纷、更有说服力地裁判提供事实依据,也便于行业更多理解法院的关注点。同时,海淀法院会将最先接触到的前沿纠纷,及时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沟通,交换意见,便于对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增强法院裁判权威的同时给诉讼双方较为稳定的预期。

  三是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的协调,努力发挥行业组织对化解纠纷的作用。我院从化解矛盾、引导良性竞争的角度,与行业组织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缩小视频网站和权利人之间的鸿沟,达到双赢的效果。

  上述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我院集中化解大量矛盾,也为企业选择健康模式提供了指导意见。通过典型案件的判决,对在线视频行业的定价机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的司法保障也规范了网络视频版权市场,促使权利人理性维权。

  虽然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对化解纠纷起到了明显成效,但现有司法制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个案解决成本高。除了能在诉前调解阶段就直接化解矛盾的案件外,其余的纠纷都作为个案进入完整的诉讼程序,这种个案纠纷解决的成本相当高。

  二是民事和刑事制裁的思路和尺度差异大。民事制裁的处罚力度太弱,且没有从民事诉讼向刑事诉讼转移的启动程序,从而使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审判缺乏对接。

  (1) 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优化司法程序。细化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统一法院的裁判尺度。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能加入团体诉讼制度。优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一致或作品一致的案件合并审理。如果民事诉讼中发现某网站实施了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由权利人申请法院审查决定或法院自行决定移交刑事诉讼机关进一步侦查,从而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条件,以此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威慑力。

  (2)运用法经济学理论解决法定赔偿额的问题。法院定价应当实现效率,促进社会财富最大化,维持促进作品传播与激励作品创作的效率均衡状态的形成。建立在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和各种成本负担基础上作出的法院定价标准,定能基本反映市场对侵权行为的责任预期,有助于尽量制止侵权,激励文化产品的诞生,也为日后法院的调解工作确立定价基础。

  特别是具体到经营模式、技术措施、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侵权纠纷的产生。

  (2) 提高创新能力,逐步改变高度雷同的经营模式,主动创新,拓展各自的发展空间,同时通过商业秘密、著作权登记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版权意识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网民版权意识的提高。全社会各行业和部门,包括网站、行业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在本职工作中需要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为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版权意识的提高作出努力。

  (2)加强行业组织对网络企业的经营指导和矛盾化解作用行业组织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发挥外力作用帮助企业实现良性竞争,增强企业的行业共同体意识,增强与权利代表人之间的对话力度,为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提供权威中立的行业经营及营利的报告。

  (3) 减少网络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职责。网络监管的重任主要有两项:一是关系公共利益的舆论导向;二是关系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对此,可以明确一家或两家网络监管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制定较为清晰的监管要求。提高网站对监管要求的执行力。

  (4) 发挥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联动作用政府管理部门可以积极探索版权局、文化部、广电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多个部门联动,成立专门的网络版权执法小组,将有关行业发展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整合和汇总,并可尝试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对一定时期内网站经营中反映出的问题集中通报,对经常性出现侵权问题的网站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联动机制。

  视频网站作为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的创作阵地和传播平台,关系到公众获取文化娱乐资源的权利,影响优秀文化的创作者利益,也影响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的繁荣。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作用,更离不开规则的设立与执行。我们愿为视频网站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

  非常感谢闫肃庭长的精彩演讲。视频案件是网络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各基层法院对食品案件的审理作出了经验总结。海淀法院去年特别做了一个调研报告,从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好的成果。有些问题也可以供给企业借鉴,建议这个报告经过整理发表出来,大家进行交流。下面由朝阳法院知产庭副庭长普翔发言。

  大家下午好!我演讲的题目是《网络隐私保护软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实际上,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对于个人用户而言,个人电脑在接入互联网后,对于个人电脑中存储的个人隐私信息如何保护是网络用户尤为关心的问题。现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网络隐私安全软件,安装后可以对接入互联网的个人电脑中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对可能接触和获取个人行为的软件进行监控。如果依据公认的原则和标准进行监控,如实提示监控结果,就起到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作用。如果在在这个监控过程中,没有依据公认的原则和标准,对监控结果未进行符合客观实际的提示,就会产生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法律问题。

  对于个人隐私是什么,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七)是个人信息立法的标志性事件之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规定要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一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互联网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汽车厂商、宾馆酒店、会计师事务所等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和单位。对法定犯罪主体之外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如何界定,没有规定。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法律中没有规定。通常理解的隐私权范围有大有小。对于互联网而言,个人真实姓名、网络名称、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网络银行帐号、工作单位、财务状况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资料均应属于个人隐私。

  对于互联网,各国一直采取的是鼓励发展的态度,对于隐私保护的规则并不明确。因此目前的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利用用户个人隐私具有很大商业的驱动力。在此背景下,发生了许多网络隐私的事件各国也开始加强管制,进一步限制对用户隐私信息的收集和利用。2010年5月4日,美国两位众议员发布了由他们起草的解决网络隐私问题的立法草案。该草案对采集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公司等提出了要求,要求企业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应有明显的通知标示,并在开始信息采集时征得用户的同意,并准许消费者选择不参加信息的采集。该草案关注身份识别符,如全名、社保号、电话号码、银行账号,以及生物特征数据等。此外,还关注“长期专有标识符”等信息,如ISP地址和网络昵称等。“在未得到个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草案所提到的责任主体不得向非附属机构出售、共享,或泄露草案中所明列的相关信息。”为确保法案能够有效实施,该草案纳入了相关监管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负责制定规则来贯彻执行该草案所提到的措施。今年2月23日,美国政府提出了网络用户隐私权利法案,为更好地保护互联网用户隐私设立了指导方针,并要求相关利益方商讨制定这一法案的具体执行措施。根据白宫发布的报告,用户隐私权利法案为如何保护用户隐私设定了7项原则,其中包括网络用户有权控制哪些个人数据可以被收集和使用,有权得到易于理解的有关隐私和安全方面的信息,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披露的方式必须与用户提供这些信息的背景相一致,企业必须负责任地使用用户信息等。不过该法案并非是强制的,企业可以自愿决定是否接受这些规则。但是一旦企业承诺遵守,其行为将受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监督。与此同时,包括谷歌、雅虎、微软和美国在线在内的众多互联网企业已表示将在浏览器上使用“不跟踪”技术,以方便网络用户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公司的追踪行为。欧洲也呼吁出台互联网权利宪章,赋予公众数据保留权。欧洲议会称,互联网用户应当有权要求从企业系统中移除他们的个人信息数据。欧洲议会在一份声明中称:“公民应该有权了解其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对个人隐私的影响,也应该有权要求删除个人数据,即使这些数据在最初收集时得到了数据主体的同意。”

  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目前是一个法律的热点问题。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即使在互联网技术最领先的美国,对网络隐私信息的关注也只是涉及“身份识别符(如姓名、社保号、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生物特征等)和长期专有标识符(如ISP地址和网络昵称) ”。这些信息只是涉及电脑中的非可执行文件。从电脑文件类型的角度可以将电脑文件分为可执行文件和非可执行文件两大类。由此产生的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在可执行文件中是否存在网络隐私的问题。例如对用户在个人电脑上安装的软件名称、软件的使用习惯、浏览网站的情况等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这个问题是个人隐私内涵界定中的新问题,已经在我国现实的诉讼中出现。个人用户安装的软件大多数是执行程序。从技术上看执行程序仅是为实现软件功能进行的编码,不会直接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但是一个软件如果对个人用户电脑上所安装的软件进行扫描是否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某个用户装了什么样的软件、某个用户使用安装软件的习惯,从单个个人的角度而言,可以成为个人隐私。通常情况下,未经许可对单个个人的隐私收集,是会构成侵权的。但对一个群体的信息的收集,是否能够构成侵权存有争议。这类信息在收集确实会涉及到个人,如果收集程序和收集结果没有约束,也可能会将某特定用户的信息泄露。因此对此类信息的收集应当有相应规范来限制。今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宣布,《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编制完成。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应当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这项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了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但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这项标准还正式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划分了收集、加工、转移、删除四个环节,并针对每一个环节提出了落实八项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

  网络隐私保护软件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电脑后台中运行的程序接触个人用户电脑中的文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从而实现对用户网络隐私信息的保护。因此网络隐私保护软件是对其他软件运行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监控软件。由于这种监控与被监控关系的存在,如果监控软件开发公司与被监控软件的开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那么这种监控行为就会落入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对此类网络隐私保护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考虑两个条件:一个是两款软件的开发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另一个是网络隐私保护软件开发者是否通过软件本身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企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不同,由于互联网服务内容快速发展,很多开始不具备竞争关系的企业,都会因为义务的扩展具备了竞争关系。一般情况下,网络隐私保护软件是网络安全软件与其他电脑软件之间,通常的理解是两者不具备竞争关系。但是,互联网企业的特点是同时在互联网有关的多个领域提供服务,从而在两个互联网企业之间普遍形成了竞争关系。对于竞争关系的判断,可以从经营范围和具体产品的功能和客户群两个角度来考虑。

  对于竞争行为的判断,则看一个行为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增加自己竞争优势或者消弱竞争关系对方竞争优势的后果。如果受到网络隐私保护软件监控的软件确实因为侵犯用户的网络隐私,监控软件提示后,用户会将被监控的软件卸载并对被监控软件的开发者产生负面的评价。因此网络隐私保护软件监控和监控提示属于竞争行为。如果该竞争行为没有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则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通常一个软件对电脑中可执行文件的扫描不会涉及用户的“身份识别符和长期专有标识符”,对该扫描行为如果提示为“可能涉及用户隐私”,就有诋毁和误导公众的嫌疑,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感谢普翔法官的演讲。网络隐私关系是非常敏感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进一步研究。下面演讲的是西城法院的洪成宇法官。

  我演讲的题目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方面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信息能够更为迅捷的传输,另一方面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今天我就尝试着对其中几个问题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将云计算定义为“一种IT资源应用模式,将网络连接的资源(如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和服务)构成一个IT资源共享池向用户按需提供服务,并只需要较少的管理工作或与服务供应商的交互,实现资源的快速部署”。NIST也将云计算在服务模式上分类为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

  作为最新的传播技术,云计算正在对版权保护产生影响。作为作品传播技术的云计算使得技术中立原则所强调的技术(设备)与服务之间的区分变得模糊,因而需要重新审视技术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强调: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对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商业用途的技术,严格把握技术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不能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只在具备其他帮助或者教唆行为的条件下才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除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外不具有其他实质性商业用途的技术,可以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新近的“云点播”技术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与传统的下载观看、在线播放不同,“云点播”是基于云计算和p2p技术的视频播放服务,网络用户无需下载视频文件,也不要知道视频连接网址,只要有相关视频的BT种子就可以借助“云点播”实现在线观看。这种技术对网络环境要求亦不高,一般2M的adsl就可以比较流畅的播放。这样的技术使得在云时代的互联网环境下,提供影片BT种子已与提供影片本身并无二致。对于非版权视频文件,一般不会太大,下载观看与在线观看相比时间成本优势并不明显。而版权视频文件,比如电影,一般文件大,下载比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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